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通知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初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卫生专项经费,促进初保目标的实现。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调整卫生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牧区卫生的投入力度,切实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
  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初保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并对各地完成初保指标情况进行考核。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网络建设,加大卫生监督监管力度,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控制,配合做好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的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止水源污染,努力提高农村牧区水源环境质量。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负责改水、改厕的规划实施,组织改水、改厕新技术的交流、推广,负责农村牧区环境卫生的综合监督指导。
  中藏医药部门要制定切合实际的政策措施,发挥中藏医药在农村牧区的优势与作用,对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加强中藏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在广大的农牧区大力推广中藏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藏医药服务。
  教育、民政、人事、建设、水利、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药品监督、扶贫办等部门也应根据部门职责,落实有关措施,支持做好农村牧区初保工作。
  四、实施策略
  (一)分级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围绕国家总体目标与要求,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农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督促和检查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情况。明确政府各部门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职责与要求,做到分工负责。
  州(地、市)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中间环节,要按照省级下达的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制定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并报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调整全地区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资源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倾斜,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督促和检查县级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将本地区实施情况上报省有关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主体,要按照省级和州(地、市)级下达的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制定本县实施方案,并报州(地、市)级有关部门备案。调整县内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资源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倾斜,协调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初级卫生保健的各项内容和指标,将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上级汇报。
  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是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的主要载体,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加强对村级卫生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对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