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对农村牧区卫生技术指导的责任,发挥培训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作用。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农村牧区基层。乡镇卫生院要协助进行农村牧区卫生执法工作,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强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在农村群众步行30分钟、在牧区群众步行1小时就有基本医疗和保健服务机构,真正为农牧民群众提供安全、方便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
(三)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改革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制度,调整并理顺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要根据其承担的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核定人员和补助经费,改革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激发卫生机构活力,提高运行效率和成本效益。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枢纽作用,全面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
(四)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重点控制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巩固和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提高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预防、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和老年保健。
(五)进一步加强对孕产妇和儿童的管理,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六)加大农村牧区改水、改厕力度,提高农牧区自来水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结合小城镇和文明乡镇建设,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改善农牧区居民的劳动和生活环境。
(七)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积极推进“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提高农牧区居民健康教育普及率和农村牧区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农牧区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八)建立新型的公共卫生监督与监测体系,依法加大对公共卫生、药品和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力度,有效控制危害农牧区居民健康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努力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劳动卫生。
(九)充分利用中藏医药资源,发挥中藏医药的特点与优势,不断提高农牧区中藏医药服务水平。
(十)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完善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在贫困地区和特困人群中建立起适宜的医疗救助体系。
三、政府职责
各级政府应将农村牧区初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的初保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初保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