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通知
(青政办[2002]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等部门制定的《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十四日
2002-2010年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002年2月)
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善农村卫生保健状况,提高健康水平的重要策略。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农牧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不断提高初保水平,开创新世纪我省农村牧区初保工作的新局面,现制定2002—2010年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实行多种形式的农牧民健康保障办法,解决农牧民基本医疗预防保健问题,努力控制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地方病,使广大农村牧区居民享受到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不断提高农牧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比2000年分别下降1/4和1/5,平均期望寿命比2000年增加1—2岁。
二、主要任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调整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布局,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取缔非法行医。要加快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调整,加强乡镇卫生院院长管理技能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加强宏观管理,全面落实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改革。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管作用;实行分类管理,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合法办医。全面实行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和建设,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竞争与激励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