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质量
技术监督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02]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能配置、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关于州县乡机构改革和人员编制精简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1]57号)精神,现就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主要职责
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地方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领域、与职能相关范围内的假冒伪劣商品活动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本地区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研究拟定本地区提高质量水平的措施和建议,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三)管理本地区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本地区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管理本地区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企业界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管理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地区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工作。
(六)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受理计量、标准、质量等方面的投诉,调解质量纠纷,履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它职责。
(七)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用索道、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八)负责所属工作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