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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调整北京市企业工伤职工
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 京劳社工发[2003]2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2003年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被鉴定为伤残等级1至4级的工伤职工,核定的伤残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整到700元。
  2002年12月31日之前,已领取伤残抚恤金的1至4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抚恤金30元;增加30元之前伤残抚恤金低于700元的调至700元后再增加30元。
  二、护理费的调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工伤职工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未达到655元、524元、393元标准的,分别调至655元、524元、393元,已达到此标准的不再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配偶、其他供养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低于524元、393元、655元的,分别调整到524元、393元、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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