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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自然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0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3年
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2003年4月1日 沪劳保综发(2003)13号)


各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有效的实施工资宏观调控,适度调节和指导企业的收入分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现就2003年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考虑本市2003年国民经济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及2002年职工工资水平等情况,2003年本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导线为9-10%。
  二、企业可根据上年工资水平和当年经济效益、人工成本等情况,参考以下指导线分别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一)、2003年人均实现税利有一定幅度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分别为:
  1、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在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9473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11%-12%。
  2、2002年企业人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其以上,但在200%(38946元)以内的,2003年可按本企业人均工资水平增长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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