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特别是要对改革前后农民负担增减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摸底,对因政策造成农户增负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降低常年产量或农业税税率、减免税等办法,及时予以解决,确保改革后每一个农户负担得到减轻。对“三定”工作中因计税面积不准、高估常年产量造成农民实际负担增加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事求是地予以核减,并重新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核产定税到户表、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农民承担义务明白卡“四统一”。要切实加强“两工”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尽量减少用工数量,严禁“两工折资”或强行以资代劳。对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程序、范围和上限控制标准,决不能强行向农民筹资筹劳,更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固定的收费项目,或者借“一事一议”变相搭车乱收费。要坚决制止在改革期间清缴历年税费尾欠,同时避免发生新的税费尾欠。对改革前的税费尾欠,要进一步调查摸底,根据政策规定,该核销的予以核销,该减免的给予减免,决不允许搞突击清欠和超范围清欠。对改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农业税的个别农户,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依法进行清收。
四、切实搞好农业税收的征管工作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农业税收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行农业税收征管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征收行为。除农业税征收机关和人员有权征收农业税收外,其它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直接收取税款,确需聘请的协税员,要通过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应积极协助做好农业税收及其附加征管工作,不得代行执法权。严禁农业税征收机关和人员征收农业税收以外的收费,更不得借用税收征收权、执法权收取各种费用和处理收费问题。要坚持依法治税,文明征收,不准擅自扩大税收征收范围,不准多征、提前征收和摊派税款,不准收税不开票或者收税打白条,不准非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更不准动用警力、警具收税和随意扣人、扒粮、扒物、牵牲口。要积极做好税源调查工作,建立健全纳税档案,规范征管程序,完善纳税登记、纳税申报、纳税通知制度和完税证制度,加快农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努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五、切实加强涉农收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