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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税费
改革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2003年5月23日 甘政办发[2003]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切实加强“非典”防治期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农改明电〔2003〕2号)精神,结合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是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治理“三乱”,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始终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位目标,加强领导和协调,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克服松懈麻痹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顾大局,讲纪律,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二、高度重视防治“非典”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前,各地防治“非典”的任务非常重。各级、各部门必须正确处理好防治“非典”和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关系,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上关于防治“非典”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防止借防治“非典”名义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对农村集贸市场、学校、卫生院等公共场所、发生疫情的农村居民住宅、牲畜饲养和交易市场、农用机械和车辆等依法进行消毒,费用由当地政府部门或单位负担,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向农民或农村中小学生摊派;对从疫区返乡农民依法实行体检、医学观察等措施,有关费用均从当地防治“非典”专项经费中解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向农民发放宣传防治“非典”知识手册、宣传画等,要免费提供,严禁借宣传防治“非典”名义向村组、农户摊派有关宣传费用;预防“非典”药品及防护用品应当由农民自愿购买,不得向农民强制收费,不准以防治“非典”的任何名义,擅自向村组和农民乱收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防治“非典”期间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顶风违纪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从速从严从重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严格执行政策,夯实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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