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市、县(市)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市、县(市)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做出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检查和整改规范和重点抽查方式,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纠(6月底前)。各市、县(市)政府及有关用地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逐一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6月底前将自查情况及调查统计表(样式附后)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
(二)逐级检查(7月至8月)。各市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县、乡两级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进行认真检查(7月)。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审计厅组成联合检查组,于8月1日至31日对各市、县进行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看征地、土地补偿费用转付等文档资料、与有关单位及被征地农民座谈等方式检查了解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对国务院批准的用地项目要全面检查,对省、市、县(市)政府批准的用地项目要进行抽查,抽查项目总数分别不少于50%、40%、40%。
(三)整改规范(9月)。市、县(市)政府根据自查和检查情况,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安置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各市要于8月底将检查工作总结和整改情况分别报送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委和审计厅。省政府将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我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使用办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例严肃处理。
(四)重点检查。省、市、县(市)三级在自查自纠和逐级检查的基础上要做好迎检工作。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联合检查组将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各地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还将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