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10日以前)。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做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但最晚不能超过7月底。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2.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8月10日以前)。由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3.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10日以前)。各市和各着装部门要在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详见附件2)。省财政厅、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将全省整顿统一着装情况向省政府及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报告。
四、整顿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的要求,成立辽宁省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领导小组,鲁昕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也要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从省直着装部门抓起,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对社会有关单位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