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实现“两个相对分开”。
要改变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将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等职能相对分开。要改变行政执法机构既管查处又管检验的体制,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将承担技术检测、检验、检疫职能的单位逐步与政府部门脱钩,不再承担行政执法任务,其职责转变为面向社会,依法独立地为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服务。
(二)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要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要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的势头,能够不设的不设,能够合设的合设;一个政府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要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城市和区、县设置。设区的市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行政执法领域,适当选择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的模式。
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在实施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的基础上,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对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尽量予以合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
(三)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建立高效执法机制。
科学、合理地界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调整、理顺政府部门职能,相关部门不再保留已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职能和相应的执法队伍;建立严格的工作规则和高效的工作机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强负责制定政策、审查审批等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和信息沟通;公安机关要依法支持和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工作,采取有效方式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要严格控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积极探索其设置的具体形式。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审批程序,参照设置行政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原则上由原执法机构使用的编制调剂解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但必须严格控制数量。
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政,文明执法;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要公开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