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在鞍山、
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委办《关于在鞍山、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鞍山、丹东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鞍山、丹东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
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搞好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省政府决定在鞍山、丹东两市开展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理顺关系,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个相对分开”。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二)权责一致。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三)精简、统一、效能。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