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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乔木树种营造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20株;灌木树种营造的生态林,每亩株数不得低于170株;林草间作时,当年草的盖度要大于0.2,各树种的密度下限不得小于规定造林密度的90%。
  4、国有、集体退耕地要坚持“个体承包”的原则,承包到户。
  5、对2000—2001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抓好补植补播;经过去冬今春,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进行补植补播。
  四、资金概算与筹措
  2000—2001年退耕地补助资金9064万元,其中:粮食折算现金7056万元,粮食运输费100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000万元。
  2002年退耕还林工程需要资金25344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草种苗补助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2726万元,粮食运输费1818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800万元。
  以上共需资金34408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苗补助费900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19782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2800万元。粮食运输费2826万元由地方财政解决,其它31582万元均由中央财政解决(详见附表2)。
  五、基本政策
  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长江流域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300斤。退耕地实际产量超过粮食补助标准,而农民不愿退耕的,要尊重农民自愿,绝不允许强迫农民退耕。补助粮食的经费,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0.1元计算,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将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不得向农民推销陈化粮,也不得将运粮负担转嫁到农民头上。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
  3、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每亩平均补助50元,一次性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荒山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民或承包经营者。根据作业设计的造林(种草)树种(草籽),单位面积种苗补助费各县可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草)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草)按照“谁退耕、谁造林(种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核发林草和土地使用权属证。
  5、退耕地的造林种草应当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也可林草、林药相结合。退耕还林(草)要与荒山荒坡的治理结合起来,相对集中,统一实施。
  6、免征农业税。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免征农业税。
  六、主要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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