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2002年
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关于2002年全省退耕还林(草)工程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 二00二年二月)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下达2002退耕还林任务计划的通知》(计农经[2002]49号)精神和《青海省“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草)实施规划》及近两年试点示范经验,现就我省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程实施县的确定
按照相对集中、连片治理、按流域推进的原则,2002年退耕还林(草)工程县确定为33个县(市、区)。即:西宁市的四区及大通、湟中、湟源三县;海东地区的乐都、平安、互助、民和、化隆、循化六县;海北州的祁连、门源、海晏、刚察四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南州的贵德、共和、贵南、兴海、同德五县及辖区内的农牧场、部队农场;海西州的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四县市及辖区内的诺木洪农场;黄南州的尖扎、泽库二县;玉树州的玉树、囊谦、称多三县;果洛州的玛沁、班玛、达日、甘德、久治五县。
二、退耕还林(草)的任务
全省退耕还林(草)任务共计180万亩,其中:退耕地还林90万亩,荒山造林种草90万亩(详见附表1)。
三、退耕还林(草)的要求和建设内容
1、要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全省退耕还林(草)优先安排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沙化耕地。重点是环青海湖沙化耕地,东部干旱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西宁市沿湟水两岸的干旱山地。
2、退耕地全部还林或实行林草间作,周边荒山原则上要安排造林或林草间作(青南牧区除外)。经济林不能超过20%,且要采取水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