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青海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导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医疗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医疗费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实际筹资水平按应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2%—5%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