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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已被《河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1日)暂停执行(待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另行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4]10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镇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镇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 城镇低保制度实行以差额救助为主体,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的配套措施。
  第三条 实施城镇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属地管理原则;(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城镇低保范围及低保待遇

  第四条 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
  第五条 全额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人员包括:(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居民,或者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二)父母双亡且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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