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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各州、地、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人口分布、交通条件、公证需求等实际情况和便民利民的要求,结合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提出本地区公证机构布局调整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在布局调整中,要从实际出发,可以以州(地、市)为单位,设立几个公证业务辖区。同一公证业务辖区内,公证处数量超出实际需要的,要适当合并,合并后的编制问题,由州(地、市)编委协调解决。根据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每个公证处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业务量少的县、行委公证处不得少于2人,人员可由司法局统一调配),以保证社会对公证事业的需求。
  (三)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后,原列入行政编制的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的关系一律转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愿留在公证处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商同级政府按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另行安排工作。
  (四)公证处改为事业单位后,工资按事业工资类别执行,由财政全额拨款;公证处的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交回财政,支出由财政列支,人员办公经费按全额预算管理;公证处正在使用的资产继续划归公证处使用,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五)西宁地区的公证处(三县除外),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省公证处、西宁市公证处要加快改革步伐,在2003年6月底以前改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余公证处要积极开拓业务,符合条件的,要逐步向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过渡。
  (六)人事、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公证队伍发展规划和公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核定、核拨公证处的编制和经费,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具体事项由司法行政机关同以上部门商定,以保证改制后公证处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完善公证管理体制和公证机构内部运行机制
  (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实现公证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主要是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政策指导、执业监督等宏观管理。公证员协会主要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二)公证处应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公证处应建立福利、奖励、事业发展和风险赔偿等基金,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各项费用从公证业务收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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