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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
关于《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2]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司法厅制定的《青海省公正工作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公证工作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证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及十五大精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公证工作现状,本着积极扶持与促进发展的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证工作改革。
  二、公证工作改革的目标
  公证工作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省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先构筑事业体制公证处的框架,再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分步实施。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进一步拓展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制度。
  三、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证机构
  (一)在坚持公证机构作为国家法律证明机构不变、公证人员依法行使国家法律证明权不变、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不变的前提下(以下简称“三不变”),全省公证处一律改为事业体制,使公证处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全省公证改革应与当地事业单位改革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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