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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清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7月20日前,各地要集中时间,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查处一批、关闭一批、取缔一批,有效地解决“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有害信息泛滥,经营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以及无证经营、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等问题。
  (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时至20时进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但在线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入必须由其监护人陪伴)。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今后,各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实行事前申报制,不得擅自审批、设立。西宁地区申报新设立的“网吧”营业场所计算机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西宁地区现有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40台;州(地)所在地及格尔木市现有及今后申报设立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总数不得少于25台;其余各地现有及今后申报设立每一场所计算机总数不得少于15台;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场所的各项设施应符合安全、消防的规定要求。
  (三)阶段性检查总结。7月30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进行整治的经验教训,对治理中的重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集中研究,专门解决,要把群众是否满意,家长是否放心,作为检查和衡量这次专项治理行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届时省有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工作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各地也要进行区域性检查验收工作。对治理行动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四、工作流程
  (一)换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已取得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电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10月1日前,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前一阶段摸底和清查的基础上,逐家审核场地、设备情况,按照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要求,对“网吧E”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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