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整治和清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出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散布政治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宣传邪教和封建迷信,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方面的有害信息。(公安部门负责)
(四)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消防部门负责)
(五)认真整顿硬件不达标准的经营场所和距中小学校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网吧”。(文化部门负责)
(六)严厉查处容留未成年人在非国家法定时间内及夜间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违法经营活动。(文化部门负责)
(七)严厉打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的网络游戏和非网络游戏。(文化部门负责)
(八)依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登记。(文化、消防、公安、工商部门负责)
(九)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持征上岗、入场登记及场地巡查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文化部门负责)
(十)依法对大中专校园内开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清理。对符合开设要求的,限期办理有关证照;对不符合开设要求和拒不办理证照的坚决予以取缔。(工商部门负责,教育部门配合)
(十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安全员或主管人员进行依法经营、职业道德、业务规范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培训。(文化、公安部门负责)
(十二)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提供国际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行为。(电信管理部门负责)
(十三)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经营艺术品、音像制品、网络游戏、演出活动的日常监督,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迅速查清利用互联网经营文化产品和传播文化信息的单位或者网站的情况。严厉打击网上经营走私艺术品、盗版音像制品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活动。(文化部门负责)
三、工作步骤和政策标准
(一)动员部署。7月1日前,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互联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通知》的要求,明确“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掌握治理和规范“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法规和执法程序,依据本方案结合本辖区网络文化市场状况制定具体治理行动方案,层层部署,落到实处。
要让所有经营者了解此次专项治理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积极配合做好重新审核登记及换证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