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开展本地区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负责制,从国家和当地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出发,认真安排部署森林区划界定工作,及时指导、检查和督促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办理公益林划定的审核、验收和申报工作,协调解决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公益林的划定和保护建设责任的划分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共同确认,签定界定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确认。同时,广泛宣传动员,搞好人员培训,形成政府决策、部门协作、公众参与、技术界定的工作格局,切实搞好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工作。
四、依法做好林权证核发工作,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林权发证工作,在保持林地、林木权属稳定的前提下,对符合林权发证条件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登记发证,对发生权属变化的要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积极稳妥地解决林牧矛盾和目前存在的已经核发了林权证又核发其他权属证书“一地两证”的现象,正确处理保护森林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要依法维护林业生产者和承包造林者的积极性,坚决制止乱批乱占林地、侵犯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管理档案,认真做好林权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研究制定加快林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建立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有利时机,围绕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着手研究和制定扶持林业的政策保障措施。凡被列入天然林禁伐区的森林一律不得从事商业性质的采伐。全省国家公益性的划定,由县级政府提出,省林业主管部门和州(地、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经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确定;省级公益林的划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确定。各地要按照分类管理、授权经营、强化管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承包管护责任制,进一步活化林业经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投入林业生态建设,依法对公益林的经营者给予补偿,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公益林建设新格局,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为实现新时期林业超常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