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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

  (二)各州(地、市)对本辖区内各县农牧民负担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三分之二,每县抽查3个乡,每个乡抽查2个村,每村至少抽查10户农牧户。抽查结束后,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委、省政府将从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办公厅、农业厅、畜牧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抽调人员组成8个检查组,分别由一名厅级干部带队,分赴西宁市、海东行署和各自治州重点抽查2个县。
  四、检查的时间
  各州(地、市)接到通知后,尽快对本地区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执法检查作出安排,进行自查自纠,省政府检查组将于10月中旬开始对各地进行重点抽查。
  五、检查的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成立以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组,精心安排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认真搞好专项检查。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农村牧区中小学收费的检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全省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牧区建房收费以及农村牧区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的专项检查;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全省农村牧区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专项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税费改革政策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的检查;省农业厅、监察厅负责全省减轻农牧民负担工作责任追究制和农业用水、用电及农机服务中不合理收费的专项检查。
  (三)检查工作要深入、具体,到村到户,不走过场。检查组要采取“听、查、算、看、访、议”等办法,使这次检查工作更深入、更细致、更扎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自查自纠,限期整改。
  (四)各地和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报省减负办。
  (五)在检查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中央、省上关于减轻农牧民负担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既要教育干部依法行政,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也要教育农牧民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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