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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证及营业执照证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质量检测费(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省级财政、计划(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录像准映证工本费。
  2、经贸部门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费。
  3、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4、各地政府行政机关及授权的事业单位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文化、经贸、建设、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
  四、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五、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价格)主管部门应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布免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各级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文化、经贸、建设、烟草等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公布取消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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