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青政办[2002]17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具体办法认真执行,注重加强落实和监督检查,并按《意见》的要求按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青海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
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凡我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在国家限制的行业中,“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审批或省级人民政府及省级财政、计划(价格)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