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统计局:支持帮助民族工作部门,搞好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统计工作;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运行情况的调研与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
省人事厅: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宗教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完善向艰苦民族地区干部倾斜的工资福利制度。
省外贸厅:制定全省外贸发展规划时,结合民族地区实际,制定有利于发展民族地区对外贸易的规划和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民族地区外贸出口商品基地的建设,积极指导和扶持民族地区搞好外贸生产企业、外贸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的出口创汇工作;积极组织民族地区外贸企业参加各种对外贸易洽谈、交易会等。并帮助民族地区引进资金和培养对外贸易人才,发展外向型经济。
省司法厅: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省民政厅:做好民族地区的边界勘界、行政区划工作,加强边界地区民族团结教育,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制定优惠政策,指导和扶持民族地区的民政福利企业发展;指导民族地区的双拥工作,大力开展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活动;重视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困难群众的社会救济工作,督促民族地区安排好特困户群众、残疾孤寡人员的生活;指导民族地区做好殡葬改革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拟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的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利益。
省文化厅: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民族地区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文化设施,逐步完善民族地区文化网络;安排文化事业专项经费时,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倾斜政策,以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指导和组织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和整理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和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负责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并在评定职称时给予照顾。
省教育厅: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协助省招生委员会制定、落实在大中专院校招生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照顾政策;探讨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民族院校和各级各类学校民族部(班)的工作。做好省内外民族教育对口协作、支援工作;检查有关少数民族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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