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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的通知

  省财政厅:编制财政预算时,要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及困难,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安排给予倾斜;制定财政税收政策时,对少数民族地方和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照顾;随时关心和了解并帮助解决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经常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省畜牧厅: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安排畜牧专项资金时,应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民族地区草原建设及畜牧业健康发展;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畜牧业科技发展,多安排一些科技含量高,有利于草原生态平衡的项目;对民族地区重大草原与畜牧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以及畜牧业区域开发和草原生态保护予以大力支持。
  省水利厅:研究制定水利发展战略、规划时,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政策,促进民族地区的水利建设;加强调查研究,重视民族地区水电资源开发和水利建设;有计划地帮助解决民族地区的人畜饮水及防病改水工作;要努力为培养民族地区的水利技术人才多做贡献。
  省农业厅:制定全省农林、渔业发展总体规划时,对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并采取特殊措施,促进民族地区农林渔业的迅速发展;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的农业科技发展,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农业高科技项目,加速民族地区的科技兴农;大力培养民族地区的农业科技人才,加强对民族地区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制定扶持全省乡镇企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时,对民族地区给予优惠照顾,促进少数民族乡镇企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项目的组织、评估、论证及资金落实上,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关心和支持对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管理人才的培养。积极为民族地区乡镇企业引进急需人才和技术,开发新产品。
  省交通厅:编制全省交通行业规划,制定投资计划时,对民族地区予以倾斜;积极帮助民族地区改善交通条件;加强对民族地区交通技术人才的培养。
  省农行:结合本行业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在制定全省贷款计划和规模时,向民族地区适度倾斜,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协调有关部门对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贷款规模、匹配资金方面给予照顾;积极帮助民族地区落实发展基金,解决民族地区的资金困难问题。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制定和实施全省扶贫攻坚计划时,充分考虑民族地区贫困县、乡的实际,给予倾斜;安排和审批扶贫项目、分配扶贫资金时,对民族地区贫困县、乡给予重点照顾;关心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在扶贫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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