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养老保险基金
统筹调剂和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2]17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切实抓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
《青海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青政[1998]78号)规定,省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省级调剂金。州、地、市社会保险机构在本地区内统筹调剂养老保险基金。
根据当前的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统一调剂使用今年各地结余基金。各州(地、市)要按照核定的上解基金结余数,在12月20日前,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上解省社会保险机构。对不能按时足额上解核定基金的地区,将采取等额扣减其省级财政补助、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扣回等方式,保证基金上解及时到位。
二、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好基金征缴工作
各州(地、市)政府要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1]125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扩面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扩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以私营、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为重点,落实目标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奖惩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稽核工作力度,杜绝企业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现象,依法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基金应收尽收,确保今年征缴任务的完成。
附件:各地区上解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核定表(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