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4日)废止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1月1日 京价(收)字[2002]480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单独提供编制工程标底服务的,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费;需按图纸计算钢筋量的,除按工程预算的0.2%-0.3%收取工程标底编制费外,还应以计算出的钢筋量按每吨16元加收工程标底编制费。
二、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规定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千万元以下的(含1千万元)按每份200元收费、1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含5千万元)按每份300元收费、5千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按每份350元收费、1亿元以上的按每份400元收费;特殊情况下招标文件收费标准需高于以上规定的,由市物价局按不营利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