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安派出所在加强社区警务建设的同时,要依据《青海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要将社区消防警务作为责任区民警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有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报告辖区公安消防机构。
(五)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和巡查工作制度。一是实行定期防火检查和联检互查。组成社区防火检查小组,定期对社区内的单位、公共场所、小单位等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消除火灾隐患。二是建立由联防、保安、社区离退休人员、热心消防服务的工作人员、居民小组长等组成的社区消防巡查队伍,对居民家庭、住宅楼道、社区车道、消防设施和器材、驻区内易发生火灾场所等实行防火巡查;对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要做到每月一次巡查,重点检查家庭住户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电气线路的维修和家庭装修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不安全因素,确保社区消防安全。
(六)逐步建立稳定的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资金渠道。采取政府拿一点、社会集一点、驻社区单位筹一点的方式,不断完善消防设施建设。
五、方法步骤
我省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试点阶段(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
选择消防建设基础较好的1个社区和1个小城镇进行试点。消防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社区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建设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小城镇完善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方案。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全面铺开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打下基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03年5月1日至10月10日)
在试点的基础上,5月底由省政府,组织民政、公安、建设、综合治理、财政、消防等部门及全省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召开“青海省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现场会”,交流试点经验,全面推进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同时在全省开展争创“消防建设示范社区活动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示范镇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3年10月10日至10月30日)
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组织公安、消防、民政、建设等部门,对全省上报的社区消防建设示范单位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示范城镇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