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加强消防力量,不断提高社区和小城镇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镇,要抓紧建立地方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落后的城市和小城镇,要依托现有保安、联防等队伍,将消防与治安联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一专多能,担负起对小城镇的防火检查和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现有社区必须尽快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有条件的社区可借鉴外地经验建立志愿消防站。
(四)以提高居民消防安全素质为重点,大力加强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向广大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和自救逃生常识。一是要按照省上10部门《关于利用消防站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社区要组织单位职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参观消防站,自觉接受消防宣传教育;二是要在社区内定期开展消防常识培训,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社区内各类小型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电子游戏厅、旅馆、餐馆、家庭式小作坊等经营场所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工作重点
社区消防建设的重点为西宁、格尔木、德令哈市,各州府所在地;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重点为县以上所有城镇。
四、工作措施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在推动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中,要利用消防联席会议的组织形式,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实施范围和目标要求,从居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基础抓起,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居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社区消防工作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稳步、健康发展。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抓好社区建设,为城市社区消防建设铸造工作平台。要不断研究、解决社区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社区建设深入发展。要加强社区居委会干部的消防知识培训工作,提高社区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社区消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坚持“重心下移”、“费随事转”的原则,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改革,为社区居民在社区消防建设工作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一是抓好规划编制这个关键,严把“三关”(规划超前关、规划科学关、规划落实关),合理布局消防站、消防栓、消防水池、消防给水等消防设施;道路布局要通盘考虑城镇防火通道布局的需要,同时要高度重视旧区改造的规划,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间距达标。不达标的规划,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二是加强小城镇内液化气站、煤气制气厂、油品仓库等一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和运输设施的布局管理,积极清理在主要干道形成的“马路市场”和乱停乱放现象,保证大型消防车的通行。三是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力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各个层次的规划中认真落实公共消防措施,解决好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保障等方面的问题。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内容或消防内容不合理的,不予审批。不执行城镇消防规划或违背城镇消防规划搞建设的,要按照全国城乡规划执法检查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