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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城市
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

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的实施办法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一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根据全国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暨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城镇化发展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战略任务,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主线,以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区消防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强化社区消防的综合功能,积极推进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依靠社区基层组织,落实社区消防安全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居委会为依托,社会单位、行业部门、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
  (二)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为龙头,大力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和小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青海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要求,到2004年底前,未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城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城镇要完成消防规划的制定工作。新编的城镇总体规划,必须包含消防规划。旧城改造,要补上消防基础设施的“欠账”。新建社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做到一步到位。要依托社区治安岗亭、社区警务室和物业管理单位在社区设立消防执勤点,安装报警电话,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随时接受群众的求助。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要严格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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