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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坚持“效益型”畜牧业的方向,积极调整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加快出栏,提高牧草利用率。近期要把扩大“西繁东育”和牧区自繁自育出栏规模、加快“两用暖棚”建设、提高饲料入户率、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作为转变畜牧业经营方式的重点,提高牧区设施畜牧业的建设水平,转变单纯依赖天然草原放牧的传统生产方式,减轻牧区天然草原放牧压力。农区“西繁东育”工程要通过规范管理制度,保证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技术服务,拓宽流通渠道,使年贩运育肥规模保持在250万头只以上;牧区要搞好退耕还草、建立高产优质人工草场、大力推广应用牛羊育肥饲料的工作,结合“两用暖棚”建设,强化补饲,进一步扩大当年羔羊和育肥畜的出栏规模,加快畜群周转,增加牧民收入。
  五、提高草原建设与保护的科技含量
  各级草原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要紧紧围绕草原保护与建设项目,积极参与项目建设,从项目规划到项目运行管理进行全程服务,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力度。凡由国家投入草原保护与建设的项目,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科技支撑经费,用于科研或技术推广单位开展技术引进与交流、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技术研究,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引进竞争机制,鼓励省内外草原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的科技服务。根据青南、环湖等不同地理生态环境,分别在牧区六州建立以草原植被恢复、高产优质人工草地、生物灭鼠治虫、草产品加工等技术为内容的草原生态保护建设科技示范区。省科技厅对于草原保护与建设的科研项目要优先安排资金。省气象部门要重视遥感及现代信息技术等在草原保护与建设中的应用。
  六、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
  要认真执行草原承包50年不变的政策,保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草原。要做好草原使用证的发放工作。牧区州县要解决好草原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流转草原的监管。农区要在划清林草界限的基础上,按照“封育禁牧、全面保护”的原则,加快落实草山、草坡管护责任制,增强农区草原的生态功能。
  七、依法加强对草原的监督管理
  加大依法治草力度,切实贯彻落实《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以及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乱开滥垦、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行为。牧区要重点查处非法开垦草原、滥挖固沙植物、非法采金开矿和破坏草原建设设施等违法行为。农区要重点查处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高度重视草原执法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执法水平。尽快建立和完善各级草原生态监测预警体系,做好草原生产能力、生态环境状况、草原生物灾害以及草原保护与建设效益等方面的监测、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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