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
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
(青政[2002]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地处江河源头,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有天然草场5亿亩。搞好草地保护和建设,对于促进畜牧业经济的发展、维护三江源区生态平衡乃至整个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快建立健全草原保护制度
在牧区建立基本草地保护制度,实行草畜平衡制度,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既是改变长期以来草原利用中存在的超载过牧、掠夺式经营和防止乱垦、乱挖状况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切实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促进草原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草地生产能力、实现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基本保障。
(一)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各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基本草原保护规划。凡用于草原畜牧业生产的四季草场、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牧草种籽地以及以草地为主的自然保护区、江河流域具有生态作用的草地均应划定为基本草地。省畜牧厅要抓紧《青海省基本草原保护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制定严格的保护制度,加强对基本草原的保护与管理。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牧区要鼓励农牧民积极发展饲草饲料生产,引导牧民进行半舍饲、舍饲圈养,缩短放牧时间,加快畜群周转,控制草原牲畜放养数量,逐步解决草原超载过牧问题,实现草畜动态平衡。各级畜牧主管部门和草原监理部门要切实做好草原载畜量的核定工作,定期发布以乡为单位的草原载畜量,搞好草畜平衡制度的组织落实和技术指导。
(三)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环湖地区要以冬春草场为重点,大力推行划区轮牧和季节性休牧;青南牧区要重点结合“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草原生态建设,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以及草原沙化、退化严重地区实行围栏禁牧;东部农业区要在落实草山、草坡管护责任制的基础上,对草山、草坡全面实施禁牧。积极发展舍饲圈养。州、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订开展轮牧、休牧和禁牧的具体方案,确定轮牧、休牧和禁牧的实施规模。
二、搞好草原建设,不断提高草原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