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农业科技环境
  (二十四)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投入多元化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各级政府对农业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要调动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吸收社会力量对农业科技的投入。
  涉及农业的重大工程项目要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如防沙治沙、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优质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种子工程、植保工程、沃土工程、“菜篮子工程”等,要在工程经费中安排不少于1%的科技专项费,用于与工程相关的科技工作。
  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人投资兴办农业科技企业。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建立农业科技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农业科研、开发和推广工作,奖励农业科技人员以及培训农民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基金会可用个人或企业冠名。
  (二十五)为鼓励农业科技发展,实行税收、工商、金融、保险优惠政策。对转制为企业的农业科研机构,自转制之日起,实行5年免征所得税和科技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对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加工的农业科技企业,5年内免征所得税。农业科技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技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其资助额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农业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生产成本。
  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对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对农业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加强金融、保险对农业科技的支持。设立农业科技产业化信贷贴息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门用于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要将科技含量高的农产品加工、农业科技综合开发等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加大风险投资对农业科技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与产业发展的保险制度。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领导。各地区要将农业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农业科技工作的管理、协调、服务力度,把加强农业科技服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大农业科技执法力度,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建立由科技、农业、财政、金融、计划、畜牧、水利、林业、气象、环保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业科技协商机制,实行农业科技重大问题、重大活动协商制度。每年抓好几项实用技术的推广,为农业科技人员办实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