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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一)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研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对基础性、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在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的基础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按非营利机构运行和管理。这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转制,并逐步与原单位分离。
  (二十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通过创新机制,努力解决农业科技推广机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建立面向生产第一线的经费保障机制和通过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增加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收入的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体化、企业化。
  稳定农业科技推广队伍,大力发展农民、企业技术推广与服务组织。建立专业人员、农民、企业家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有市场前景的开发类技术,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民去推广。加快农业中介、咨询、信息服务组织的建设步伐。允许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服务、转让承包的效益分配。公益性、基础性关键技术的推广与示范工作,主要由政府支持推广。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使之成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从事相关农业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探索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础的企业与农户紧密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新模式。
  积极引导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鼓励其开展技术推广工作。支持引导发展势头强劲、带动能力强的专业技术协会向经济实体转化,或发展为具有中介组织功能的行业协会。对于在农村中涌现出来的科技专业户,通过宣传和奖励,扩大他们的示范效应,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科技推广服务工作。
  (二十三)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农业科技发展运行机制。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建立由企业、农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行业学会参加的双边、多边协作机制;健全农业科技承包、服务、推广的效益评价及争议仲裁制度。
  加强对重大技术难题的联合攻关。改革科技立项和管理制度,重大攻关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农业企业联合攻关。在农业科技经费不断增加的基础上,改革经费使用方式,推行课题制。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政府予以重点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技研究和开发,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政府予以一定补助。
  改革分配办法,按岗定酬,按劳取酬。探索并完善科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及效绩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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