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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三)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
  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到2010年,在全省农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10.探索搞活农村办医形式。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扩大卫生资源,发展农村民办医疗机构;鼓励城市医疗机构和人员到农村办医或向下延伸服务,城市医院可到农村举办医疗机构或与乡镇卫生院开展多种形式的纵向合作,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城市离退休和富余医务人员可到农村办医。积极组织城市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卫生下乡和“一帮一”活动,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农村卫生机构建设。
  11.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其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乡镇卫生院必须配备专职预防保健人员,其业务工作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妇幼保健机构指导,人员经费和预防保健业务经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12.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加快乡镇卫生院建设,保证开展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基础设施和条件。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2008年前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13.探索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在厦门市同安区、泉州市安溪县、龙岩市新罗区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试点县(区)要成立领导机构,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是帮助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适当补助。试点县(区)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户家庭成员实行医疗救助。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2004年先进行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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