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平时监管和年度审核相结合,对不合格的民办医疗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8.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到2005年,各设区市基本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框架,部分城市建成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覆盖全省城市社区。
各级政府应把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发展规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多方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引导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向下延伸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必须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并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和房屋等设施。城市在新建或扩建居民小区时,必须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预留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的个人自付比例应低于在二、三级医院就诊自付的比例。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切实转换功能,以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治、康复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为主,满足社区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做到“大病到医院、小病在社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开展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应根据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也可通过购买的方式,由其他基层医疗服务机构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实行聘用合同管理,给予合理报酬,其原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9.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入手,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等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强化医疗服务市场监管。要培育和发展医疗服务中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学会等中介组织在卫生行业自律和组织协调的作用,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业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从部门管理向全行业管理转变,切实实现管办分离和政事分开,逐步形成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和标准,并通过中介组织进行检查和评价,根据检查和评价结果进行依法监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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