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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失效]

  (二)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办医主体多元化、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医疗服务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6.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的要求,适当调整卫生资源结构和布局,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数量,集中力量办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需要、代表区域业务水平的医疗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打破部门和行政隶属关系的界限,在业务、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进一步促进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机制,促进公立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对资源配置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服务效率低下、区域同类性重复明显的公立医院,应从结构和数量上进行调整,可通过股份制、委托经营、股份合作制、整体有偿出让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改造。
  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理形式的改革,政府可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明确和规范公立医院的产权关系,实现公立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享有出资人权利,可通过成立非营利性的医院管理机构对公立医院进行管理。公立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不断深化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
  7.加快民办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金(含外资)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设置不受区域卫生规划的限制,符合准入标准的民办医疗机构,均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民办医院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准入标准的应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设置任何审批障碍。民办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工商、民政、税务部门应根据营利和非营利性质分别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照。民办医院按照不同类别,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非营利性民办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使用。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等业务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办医院可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依据聘用合同协商确定薪酬,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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