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类型,分别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重点是传染病、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创伤事故、生化和不明原因疾病等。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人员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政府要储备适当数量和品种的应急救治设备、药品、器械等。
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建立疾病信息网络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通讯信息手段,在国家、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网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与当地医疗机构联网,并把网络延伸到乡、村和城市社区,发挥计划生育信息网络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纵横贯通的公共卫生信息网络,建立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信息报告网络。
5.建立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市、县(区)要组建卫生监督机构,积极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的要求,科学制定并实施改革方案,组建卫生监督机构。各地要根据当地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其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整合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机制。要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现场检测设备,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实施全行业统一监督执法,保证《
传染病防治法》、《
食品卫生法》、《
执业医师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