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此项工作要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由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负责。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治理整顿工作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督导、抽查、验收。治理整顿主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7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上来。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要求。各地及时将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进行全面自查,认真整改,于7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清理整顿报告。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至8月)。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对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土地审批、耕地占补平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征地补偿安置、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等6个方面内容,结合有关专项检查开展自查工作,认真填写各类统计表格,逐级汇总有关数据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处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进行不定期的督导(具体调查统计表格由国土资源厅制定并另行下发)。
(三)督查整改阶段(2004年9月)。各地要针对自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对重大违法案件和问题进行处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里按照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要求,分别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要对国办发明电〔2004〕20号部署的其他治理整顿工作情况一并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形成综合报告。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0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完成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全面总结,向省人民政府上报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情况,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林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地于10月10日前全部完成,并分别向各牵头部门提交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综合汇总各地情况,向省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