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疫点。
2.扑杀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4.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监测。
3.关闭活畜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和运出。
4.对有关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
2.开展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14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疫情档案
各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蔓延。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且相对安全的区域。省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设备等。各市和养殖规模较大的县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口蹄疫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畜及同群畜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分别承担。
(三)技术保障
1.省设立牲畜口蹄疫诊断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牲畜口蹄疫的检测、诊断及技术指导工作;
2.省诊断实验室必须达到三级以上生物安全水平,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