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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1.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14天内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短期内与其他数省的疫情共同呈多发态势;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一级疫情由全国防治牲畜口蹄疫总指挥部划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本省行政区域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本省行政区域有5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二、三级疫情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划定。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情况提请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或者协调有关省份的政府启动当地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部门分工
  牲畜口蹄疫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经贸、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保障、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牲畜口蹄疫疑似或确诊病例,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易感动物,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牲畜口蹄疫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畜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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