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防治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牲畜口蹄疫,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牲畜口蹄疫疫情,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立即上报同级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疫情确认
牲畜口蹄疫疫情认定程序:
(一)现场临床诊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两名以上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牲畜口蹄疫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二)省级实验室或国家牲畜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对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及时采集病料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认定为确诊病例。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对难以确诊的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牲畜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或牲畜口蹄疫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最终确诊结果,确认牲畜口蹄疫疫情,依照有关办法予以公布。
三、疫情分级
牲畜口蹄疫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