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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3日)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69号)


  《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业经2004年4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辽宁省军事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安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以下简称《军事设施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军事设施保护有关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维护国防利益,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共同职责,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组织和宣传教育。
  省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接受沈阳军区司令部的指导,市、县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一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军事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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