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
(三)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委托他人投标、竞买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投标人、竞买人对出让宗地的现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竞买前提出。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或者竞买人参加竞买应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或者竞买申请无效:
(一)超过规定截止日期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竞买人不具备规定资格的。
第十六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投入标箱。投标文件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法由出让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四)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者。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基本情况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以及增价规则和增价幅度;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来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
第十八条 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挂牌;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期确定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