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内容。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文本。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20日前,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市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出让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进行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日10日前作出补充公告。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期限、用途和有关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格;
(四)索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土地评估价和政府的产业政策,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标底或者底价。
出让人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和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符合出让公告规定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按照出让人规定的数额将保证金存入出让人指定的银行。
第十三条 投标人、竞买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前向出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