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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特困
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看病难”问题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救助资金,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尽快在全省建立起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辽宁省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特困居民是指持有本省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城市低保)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城镇)居民。
  第三条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救助与医疗单位减免及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政府领导下,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财政、卫生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城镇居民,患下列疾病的,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
  (二)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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