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二)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供给的合理增长。
  (三)建设、规划部门要组织编制城市(县、镇)消防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实施,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四)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范畴,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知识教育。
  (五)广电部门要组织媒体加强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开展公益性消防知识宣传。
  (六)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消防事业发展
  《消防法》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政府要认真吸取省内外多起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把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和落实消防工作任务。
  (一)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工作中,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其他政府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要成立由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公安局长(分局长)、消防局长(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建、电业、电信、卫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灭火救援总指挥部,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城市街道办事处要监督和指导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专、兼职消防服务组织,配备消防器材,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二)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要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事业编制、合同制、企业制、志愿制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消防力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