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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加强全省消防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消防法》,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加强消防工作,预防重特大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对于维护我省社会稳定、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发展规划,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及时组织制定、批准地方性消防规章。
  (三)认真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深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五)统一组织特大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认真督促、检查、考核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实明确计划、财政、建设、规划、教育、广电等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部门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一)计划部门要将消防事业建设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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