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市要明确资金管理权限,划定工作责任。要通过行政约束手段和资金分配引导,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年内全部实现市级统筹,取消县级统筹或市县分级统筹。在市统筹区域,实现基金由市级统一管理和调度,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积极推广企业年金制度。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领导,分类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并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
4.加快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29号)精神,加快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进度,年底前97%退休人员要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同时,要做好社保经办机构与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衔接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范化。
5.强化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要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指导思想,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做好参保企业无缴费能力认定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的清欠力度,夯实费源管理和基础工作,努力做到依法征收和应收尽收。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全省社会保障支出预算总量规模和比重不得低于上年水平。社会保障资金有缺口的市,年初预算增量财力和执行中的超收财力除用于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保资金。预算外资金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划转,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同时,通过国有资产变现、国有土地收益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解决社会保障资金不足问题。
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认真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加强各项社会保障和就业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低保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支付制度,减少资金流转环节,维护资金安全,提高工作效率。
6.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办法和管理机制,完善家庭收入核查办法,确保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或取消低保待遇,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各地要按照保证基本生活和鼓励再就业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城市低保对象分类救助办法,逐步加大老年人、残疾人、患重病、子女上学困难的低保对象家庭的救助力度。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劳动能力、不同家庭结构的人员实行不同救助标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重新就业后,实行保障渐退。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化管理,加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低保机构建设,提高低保工作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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